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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工信厅消费函〔2025〕3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办、国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分级打造中国消费名品方阵的通知》(工信厅消费函〔2024〕369号),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中国消费名品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级打造中国消费名品方阵的有关部署,聚焦国家战略所需和人民美好生活向往,遵循“自主申报、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从历史经典、时代优品、潮流新锐等三个维度,征集一批优质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加强央地联动做好消费名品宣传推广,加快构建以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为主体的中国消费名品体系,助力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二、征集领域(一)面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等消费品领域,征集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较高产品创新力、较大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富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二)重点支持特定人群适用产品品牌,包括适老化产品、助残产品、妇幼产品等类别,并依据产品功能创新性和适用性差异化制定评价标准。1.适老化产品。主要包括老年服装服饰、日用辅助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养老照护产品、康复训练及健康促进辅具、适老化环境改善等面向老年人品质生活需求的产品。2.助残产品。主要包括轮椅、拐杖、假肢、助行器(车)、人工关节和升降机、助听器、义眼、导盲器等用于预防、补偿或改善残疾人身体功能减损的产品。3.妇幼产品。主要包括为女性及婴幼儿两类人群提供日常护理、喂养、穿着、出行、玩乐、安全防护等适用功能的产品。三、征集方向(一)企业品牌。分为历史经典、时代优品、潮流新锐三个维度。1.历史经典注重历史文化底蕴,是历史悠久、至今仍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影响力的经典品牌。2.时代优品注重产品竞争力,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质量过硬、美誉度高,在人民群众中影响深远的优质品牌。3.潮流新锐注重创意设计,是近年来出现的引领时代消费潮流的新兴品牌。(二)区域品牌。产业特色鲜明、地域标识明显、行业认可度较高的地方优势品牌,一般以“地名+产品”命名。四、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企业品牌:申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营业收入在2亿以上,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在信用、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无不良记录;自主创建申报品牌,拥有商标所有权、且在有效期内。区域品牌:申报主体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级或县级行政区,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二)市场竞争力强。主要产品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质量管理水平良好,国际化程度较高。区域特色产业优势突出,产业链相对完整,产业配套完善,产业根植性较好。(三)产品创新力高。主要产品技术水平领先,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较高,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具有一定国内外标准话语权。(四)品牌影响力大。企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健全完善,品牌影响力较大,美誉度较高,获得国内外消费者较高认可度。(五)文化赋能力好。企业产品具有较高的工业设计水平,与传统文化充分融合,品牌独特性强,文化赋能性好。五、工作要求(一)申报主体通过中国消费名品方阵公共服务系统(https://zgxfmpfz.miit.gov.cn)在线填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已纳入首批中国消费名品的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不再重复申报。(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并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意见,按照推荐数量要求于10月14日前向我部择优推荐申报。各地消费名品推荐数量见附件,适老化产品、助残产品、妇幼产品等特定人群适用产品推荐数量不受限制。(三)各地要充分挖掘消费品产业特色优势,结合“购在中国”精品购物板块推介工作,重点遴选具有独特文化内涵、稳定市场口碑及前沿创新能力的企业,建立省级消费名品名录。(四)鼓励地方立足实际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品牌及重点企业,加大金融、人才等支持力度,加强消费品牌宣传推广,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积极打造区域优势品牌和知名企业。(五)我部统筹开展中国消费名品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消费品牌价值评价,建立消费名品梯度培育和动态管理工作机制,每3年对名品企业开展评估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取消消费名品资格。联系人:王苑锟 010-68209940 13522164284 江 菡 010-68205653 15965577072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5号楼工业文化发展中心技术保障:盛坤 17600285289附件:1.2025年度中国消费名品推荐数量 2.中国消费名品申报书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9月15日
2025-09
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了寰球孪生科技昆明有限公司、云南花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雄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云南江南宏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云南中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南州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科力环保有限公司、京东方华灿蓝晶科技(云南)有限公司等10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更名申请。经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为寰球孪生科技昆明有限公司等10家高新技术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其主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认定条件,拟同意更名。现将云南省2025年第二批拟同意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企业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实名、书面形式向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提出意见。提出异议时,应当对有异议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具体问题有清楚表述,并提供相关依据。对收到的异议材料,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联系人:王莹。电 话:0871-63160665。地 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云南省科技厅506室。邮 编:650051。 附件:云南省2025年第二批拟同意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代章)2025年9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云南省2025年第二批拟同意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序号原企业名称更名后企业名称高企证书编号发证时间备注1寰球孪生空间设计(云南)有限公司寰球孪生科技昆明有限公司GR2023530006792023-12-04符合认定条件2云南花伍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花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GR2023530000342023-11-06符合认定条件3云南省设计院集团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GR2024530001122024-11-01符合认定条件4云南中雄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雄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R2022530000402022-10-12符合认定条件5云南中林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云南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GR2022530000652022-10-12符合认定条件6江南宏盛铝基合金新材料(云南)有限公司云南江南宏盛新材料有限公司GR2024530002622024-11-01符合认定条件7云南云铜马关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GR2024530004802024-11-01符合认定条件8南州建设云南集团有限公司南州建设有限公司GR2023530001582023-11-06符合认定条件9云南科力环保股份公司云南科力环保有限公司GR2023530009772023-12-04符合认定条件10云南蓝晶科技有限公司京东方华灿蓝晶科技(云南)有限公司GR2024530006602024-11-01符合认定条件
2025-09
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一带一路”科技减贫、人工智能和中医药领域合作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有关要求,为做好相关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进行网上填报并一次性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项目申报受理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8:00至10月29日16:00。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请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申报。联系人及电话:滕彩玲,0871-63130743。 附件: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一带一路”科技减贫、人工智能和中医药领域合作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9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09
有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和监管,切实推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绩效,依据《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省科技厅决定于2025年9月起开展本年度第二批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项目纳入2025年度第二批执行情况抽查评估的项目为2023、2024年度立项、财政科技经费200万元及以上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抽选评估项目总数为50项(清单见附件1)。二、工作安排(一)项目自评各项目承担单位须按时完成《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自评报告》(附件2)的编制,务必认真阅读并遵守《科研诚信承诺书》要求,据实提供项目相关资料。《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自评报告》须经项目推荐部门审核盖章。(二)集中会议评估由云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根据各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自评报告》组织专家进行集中会议评估。(三)典型项目现场核查会议评估结束后,对部分典型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项目的选择原则:集中会议评估中存在较大疑问的项目;集中会议评估中执行情况差且原因解释不清楚或其原因可信度不高的项目;集中会议评估中发现较具代表性的项目。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评估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组织和配合开展好此次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估工作。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省科技厅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以及严重违反科研诚信管理规定的各类责任主体,将依法依规收回相关经费并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管理。(二)按时报送评估材料。各项目承担单位于2025年10月10日前,按附件2的要求将电子版材料提交至云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评估中心,可携带U盘报送至情报院504室进行拷贝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电子版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承担单位参加集中会议评估答辩时携带盖红章的纸质材料一份参会。(三)其他要求。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后,尽快与云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建立工作联系,及时沟通和协商评估工作有关事宜。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云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 崔毅,电话:0871-63163165,邮箱:ynstcc@126.com云南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 谭鹏,电话:0871-63132021 附件:1.2025年度第二批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估项目清单2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自评报告》电子版材料报送格式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9月16日
2025-09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5〕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要求,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17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清单。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5年9月25日至9月30日、10月9日至10月14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已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以下称地方工信和发改部门)根据企业条件(附件1),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10月31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复核。根据复核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五、企业可于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4年清单但未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5年度相关政策。七、地方工信和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 附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pdf 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pdf 3.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2025年9月16日
2025-09
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通知》要求,完善激励机制,形成省、州(市)、县(市、区)共同抓研发工作的合力,引导企业加强创新,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2025年9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通知》工作要求,完善激励机制,形成省、州(市)、县(市、区)共同抓研发工作的合力,引导企业加强创新,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科技支撑引领云南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和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指企业为增加知识存量以及设计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其中试验发展是指利用从科学研究、实际经验中获取的知识和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知识,开发新的产品、工艺或改进现有产品、工艺而进行的系统性研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引导各州(市)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财政资金。补助资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进行管理、实行总额控制,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全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等情况,结合年度省级财力情况,科学确定补助资金总额。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省资金补助工作,根据补助年度各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情况,健全完善补助资金因素分配指标,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编制补助资金年度计划,组织做好信息公开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指导省科技厅编制预算,根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第六条各州(市)科技局负责会同州(市)财政局共同制定本地区补助资金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七条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第三章 省级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八条省级补助资金分配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促进发展”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对各州(市)给予补助,采取对下转移支付至各州(市)。第九条省级补助资金分配因素由投入因素、成效因素、政策任务因素构成,三个因素具体指标可随年度全省科技创新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一)投入因素。占比60%,主要考量补助年度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总量、增量与增速情况。1.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补助金额=补助年度该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占全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的比重×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45%。2.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总量补助金额=补助年度该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总量占所有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总量之和的比重×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5%。3.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量补助金额=补助年度该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量占所有正增长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量总和的比重×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5%。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为负增长或零增长的州(市),不参与本项因素分配。4.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速补助金额=补助年度该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速测算分值占所有正增长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测算分值总和的比重×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5%。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为负增长或零增长的州(市),不参与本项因素分配。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速测算分值测算方法如下:(1)0<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速≤5%,测算分值为0.5。(2)5%<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速≤10%,测算分值为1。(3)10%<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速≤20%,测算分值为2。(4)20%<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速≤30%,测算分值为3。(5)30%<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速,测算分值为4。(二)成效因素。占比20%,主要考量补助年度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情况。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为负增长或零增长的州(市),不参与本项因素分配。1.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补助金额=补助年度该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占所有正增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总和的比重×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10%。2.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补助金额=补助年度该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测算分值占所有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测算分值总和的比重×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10%。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分值测算方法如下:(1)0<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5%,测算分值为0.5分。(2)5%<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10%,测算分值为1。(3)10%<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20%,测算分值为2。(4)20%<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30%,测算分值为3。(5)30%<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测算分值为4。(三)政策任务因素。占比20%,主要体现奖惩,引导资金向执行政策成绩突出、资金管理绩效好的州(市)倾斜。原则上补助资金总额的20%作为政策任务因素补助资金。对执行政策不力、资金管理使用不当的州(市),按照负面清单扣减补助资金,其被扣减的资金由16个州(市)再次分配,用于鼓励政策执行工作效率较高、工作成效较好州(市)。扣减资金负面清单如下:1.未制定分配方案规范组织资金分配管理的或在资金分配中突破本管理办法资金分配上限或下限的,扣减100万元。2.政策执行工作效率低下、进度缓慢,补助年度上一年度补助资金兑现到企业不足总额80%的,扣减50万元。3.资金使用管理不善,存在截留、挪用、侵占补助资金的,扣减50万元。4.政策执行效果不佳,补助年度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和增速均为全省最后一位,或出现县(市、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核算数据为“零”的,扣减50万元。5.补助年度执行政策不当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可扣除年度全部政策任务因素资金。第十条省科技厅按照资金分配原则,按年度预算补助资金总额,依据省科技统计公报、省统计部门提供数据计算出各州(市)补助金额,报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审议后,提交省财政厅审核下达。第四章 补助资金用途第十一条各州(市)自主使用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二)企业已按要求依法如实填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相关报表。(三)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诚信失信行为。(四)未被列入科研及其他领域失信名单。第十二条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一)研发投入补助。对补助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根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数量按一定比例以后补助方式给予资金补助。(二)研发增量补助。对补助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一定额度,且较上一年度有一定增量的企业,根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按一定比例以后补助方式给予资金补助。(三)企业入规补助。对补助年度首次入规的规模以上企业,且在补助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一定数额的,根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额度或新增研发经费投入额度按比例以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四)研发项目补助。鼓励州(市)聚焦重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动策划实施州(市)重点研发项目,建立研发项目储备库,对储备项目以前资助方式给予补助,引导企业规范研发活动和研发经费归集。年度用于研发项目补助的补助资金不得高于各州(市)补助资金总额的20%。第十三条各州(市)应结合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规范使用补助资金。资金补助要坚持普惠和集中补助相结合,同一企业可以同时叠加申报不同种类的补助,单户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最低不得少于5万元。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有效运行的企业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各州(市)对农业科技企业应给予适度倾斜,年度用于农业领域的补助资金不低于各州(市)补助资金总额的20%。第十四条企业申报后补助经费时应按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能佐证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的相关材料。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服务业企业需提供补助年度研发统计相关报表。第十五条企业用于申请后补助的研发费用投入数据应为经过专业机构评审的数据或其他可佐证的企业研发投入数据等。第十六条补助到企业的后补助资金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研发活动支出。以前资助方式支持的研发项目补助经费支出按照项目合同书和经费预算书约定执行。资金管理使用遵循《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对研发支出进行财务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第五章 企业申报和审核工作流程第十七条 发布申报通知。州(市)科技局根据州(市)制定的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联合州(市)财政局发布补助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第十八条企业申报。企业根据资金申报通知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和规定时间要求,自愿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企业未提交申报材料视同放弃补助。第十九条受理初审。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所属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补助资金(项目)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行文上报州(市)科技局。第二十条形成补助项目库。州(市)科技局汇总上报的材料数据,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相关核查或项目评审,会同州(市)财政局提出拟补助企业(项目)名单,进入储备项目库管理。第二十一条公示及资金下达。州(市)科技局会同州(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所获补助资金额度,基于储备项目库提出拟补助的企业(项目)名单及金额,经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各地在收到补助资金后的30天内应完成资金分配下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二条项目合同书签订及备案。州(市)科技局应与获补助的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其中后补助项目合同书充分尊重企业意愿,由企业自主确定经费用途与绩效目标,内容履行完毕后不组织验收。前资助方式支持的研发项目实施完成后应组织验收。经州(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补助项目清单于审定后30日内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第六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各级科技、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综合评价,强化补助资金投入产出效益,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各州(市)科技局应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企业将补助资金用于开展研发活动支出,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经费管理、绩效管理情况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第二十四条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应当落实资金支出、管理责任,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等与研发无关的事项。各州(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在完成各项审核公示工作后及时将补助资金兑现到企业。第二十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获得补助的州(市)、企业开展不定期抽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退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获补助资金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政策到期拟申请延续实施,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估。
2025-09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征集2025年度中国消费名品的预通知》(工消费函〔2025〕281号)要求,为做好中国消费名品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领域及数量1.面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等消费品领域。云南省的推荐数量为:企业品牌8件,区域品牌2件。2.重点支持特定人群适用产品品牌,包括适老化产品、助残产品、妇幼产品等类别。特定人群适用产品推荐数量不受限。具体申报条件详见附件1。二、推荐程序1.申报主体通过“中国消费名品方阵公共服务系统(https://zgxfmpfz.miit.gov.cn)”在线填报,并向所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供审核。2.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确保各项材料真实有效。三、有关要求(一)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初审合格后将正式推荐报告1份,并附纸质申报材料2份(附件2)于9月22日前报送消费品工业处。(二)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申报程序和要求,做好审核和推荐工作,逾期不再受理。相关附件可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下载。 联 系 人:吴荣桃 方 辉 电 话:0871-63513569 0871-63518156电子邮箱:451566484@qq.com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征集2025年度中国消费名品的预通知》点击下载 2.中国消费名品申报书点击下载 (此件公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9月5日
2025-09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有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物制造产业发展决策部署,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加工领域生物制造创新技术应用方向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25〕329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开展食品加工领域生物制造创新技术应用方向征集工作。想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州(市)工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高度重视,主动开展服务和指导,努力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申报工作。请推荐单位自愿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并于2025年9月15日前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一份电子版材料邮箱发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邮箱ynspyp@163.com)联系人及电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杨丽莉 13388803807省卫生健康委 张红琳 0871-65720128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加工领域生物制造创新技术应用方向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25〕329号)点击下载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卫生健康委2025年9月4日(此件公开)
2025-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主管部门:为加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202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孵化器运营主体(需为独立法人)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进入孵化器管理与信息服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申报书(可同时申报标准级、卓越级,申报书见附件1、附件2)。二、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孵化器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通过管理员账号登录“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对本地区申报书进行审核,并采取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把关。符合要求的孵化器名单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孵化器运营主体名称、孵化场地地址及面积。各地推荐的卓越级孵化器数量占总体推荐数量的比例不超过10%(向上取整)。三、原国家级孵化器需登录孵化器管理与信息服务系统,对有关数据进行更新和补充,并由省级主管部门对照《管理办法》标准级条件进行初核。四、请各地主管部门于2025年10月15日前,将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包括孵化器申报书、汇总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纸质版(1份),以及原国家级孵化器初核结果,正式行文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孵化器税收政策另行通知。五、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 010-68209047/68209049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010-68205221/68205247线上报送系统技术咨询 010-69943997/69943998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邮编100036。特此通知。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书(标准级).docx 2.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卓越级).docx 3.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推荐汇总表.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8月26日
2025-09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3815”战略发展目标,促进传统制造业优化升级、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按照《云南省磷石膏综合利用省级财政以奖代补实施方案》(云财建〔2024〕42号)有关规定,拟组织开展2025年云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磷石膏综合利用方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类别和要求(一)支持类别2025年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磷石膏综合利用方向)重点支持两个类别: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磷石膏综合利用方向包含的类别、支持重点以及申报条件,依据申报指南(见附件)执行。其中,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项目奖补资金分项目审核通过和项目验收通过两次拨付,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利用量类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二)总体要求1.申报项目须位于云南省辖区内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云南省产业发展规划。2.国家明确的产能过剩行业违规扩能项目,2024年发生过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纳税信用等级D级或有重大违法涉税行为的,以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查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单位)所申报项目不予支持。二、申报程序项目申报采取“网络申报+书面申报”方式,原则于2025年10月10前完成2025年前三季度奖补资金申报,第四季度奖补资金申报顺延至2026年一季度前完成(不再另行发文)。拟按后续政策要求组织实施。书面申报材料须与网络申报材料保持一致,未按照要求进行网络申报的项目不予支持。申报程序为:(一)项目单位申报网络申报:项目单位可登录“阳光云财一网通”(网址:http://czt.yn.gov.cn/ygyc/)或“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220.163.9.134/),根据磷石膏综合利用方向申报指南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县级工信部门审核,完成网络申报。(网络技术咨询电话:13708894643、13888327451)书面申报:项目单位须向当地县级工信部门报送3份纸质申报材料。中央驻滇企业和省属企业向所属县级工信部门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直接受理。(二)县级初审各县(市、区)级工信部门项目单位,完成申报项目书面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审查,网络审核和现场核查,并将符合条件项目的2份纸质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表(附件3)报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络申报同步提交。(三)州(市)推荐2025年10月15日前,各州(市)工信部门完成辖区内申报项目材料审查、网络审核(含排序)及现场抽查,经认真筛选、汇总后,将州(市)资金申请文件、2025年XX州(市)磷石膏综合利用省级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1)及申报文本1份(含电子版)、纸质申报材料1份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资源综合利用处。网络申报同步提交。(四)项目审核与资金拨付各州(市)推荐上报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开展项目审核等工作,审核通过后统筹形成资金安排方案,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部门网站对拟安排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下达资金。三、工作要求(一)请各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各州(市)要主动走进企业、深入基层做好政策宣传,将申报通知及时转发有关企业(单位),并在转发文件中明确本级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切实做好政策咨询解答,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二)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各州(市)、县(市、区)工信部门对本地区所推荐的企业(单位)、项目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以及装订顺序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不得推荐上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单位)、项目。(三)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企业必须(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有关数据须做到实事求是。(四)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全过程坚持网络申报、网络公示,结果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长期公开。(五)纸质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复)印,并按申报指南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专项资金申报事宜,相关企业(单位)按程序自主申请申报。各级工信部门受理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联系人及电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张义方 17387167363 省自然资源厅 柴正交 13619630930 省生态环境厅 张学全 13529309670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莫 飞 13888465608 省交通运输厅 李 毓 13759595298附件:磷石膏综合利用方向申报指南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25年9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磷石膏综合利用方向申报指南 2025年磷石膏综合利用主要针对磷石膏综合利用相关工作给予奖补,主要方向包含2个类别: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一、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项目建设1.支持重点及申报条件。支持2025年在建年无害化处理磷石膏和年综合利用磷石膏能力达30万吨(含)以上,且无害化项目建设总投资额(土地使用投资不计算在内)达300万元(含)以上、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总投资额(土地使用投资不计算在内)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新、改、扩建项目。2.申报材料要求及装订顺序。(1)承诺书(附件6)。(2)2025年XX州(市)磷石膏综合利用省级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1)(3)2025年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省级资金申报表(附件2)(4)营业执照复印件。(5)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建设内容必须和申报项目一致)。(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7)项目单位2024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8)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我省有关文件要求执行)。(9)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须有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无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须附原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租赁土地经营的,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10)建设项目2025年内实际投资支撑票据,需扫描上传至项目申报系统,无需报送纸质版。二、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1.支持重点及申报条件。支持实施磷石膏进行矿坑回填类利用、磷建筑石膏建材推广、磷石膏路基材料应用等“三个工程”的主体,以磷石膏为原料生产和应用相关产品的综合利用主体。(1)利用磷石膏生产磷建筑石膏粉、高强石膏粉、制酸联产水泥、生产石膏矿渣水泥、免烧砖等,利用磷建筑石膏粉生产建材类系列产品(包括但不仅限于系列石膏砂浆、石膏砌块、石膏条板、纸面石膏板、石膏模盒、石膏防火涂料、石膏装饰材料等),当年利用量达到5万吨(含)以上。(2)利用磷石膏制作水泥缓凝剂(包括矿化剂、增强剂等),当年利用量达到3万吨(含)以上;在水泥生产中利用磷石膏或磷石膏水泥缓凝剂,当年利用量达到3万吨(含)以上。(3)采购使用磷石膏建材的建设单